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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苏益坚诉苏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益坚,苏洪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苏益坚,男,1943年4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科冠,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洪宇,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原告苏益坚诉被告苏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韦炳远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黎恒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科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洪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洪宇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借款10000元给原告苏益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洪宇负担并连同本案债务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韦炳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黎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