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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城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炳福与陈家栋、张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福,陈家栋,张俭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诸城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刘炳福。被告陈家栋。被告张俭忠。原告刘炳福与被告陈家栋、张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炳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家栋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张俭忠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6日,被告陈家栋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保证及时归还,同时约定了违约金20000元,由被告张俭忠提供担保,但到期后被告陈家栋未归还借款,被告张俭忠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家栋未到庭应诉,未答辩。被告张俭忠未到庭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被告陈家栋由被告张俭忠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12年12月16日归还,被告陈家栋为原告提供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借到刘炳福现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定于2012年12月16日还清,逾期还不清须交纳违约金贰万元。借款人:陈家栋XXXXXX××××担保人:张俭忠XXXXXX2012年11月16号”。后该笔借款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均未偿付,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记录,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家栋由被告张俭忠提供担保从原告刘炳福处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提供借条,系被告以书面方式确认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数额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家栋偿付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家栋承担利息及违约金20000元,因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家栋承担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系原、被告的约定,该约定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原告起诉时间,被告陈家栋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应为6808元(计算方式:60000元×5.31%÷365天×195天×4倍)。原告要求被告张俭忠承担保证责任,因原、被告未对保证方式做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原、被告对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未做出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且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该笔借款的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诉至本院,并未超过6个月,因此,被告张俭忠应对被告陈家栋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张俭忠履行保证责任后,可按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向陈家栋追偿。被告陈家栋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张俭忠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栋偿付原告刘炳福借款60000元及违约金6808元,共计668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俭忠对被告陈家栋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俭忠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在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陈家栋追偿;三、驳回原告刘炳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220元,由原告负担608元,被告陈家栋负担26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永华审判员  唐俊杰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于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