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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孙学山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山,盈丰佳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646号申请执行人孙学山,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盈丰佳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桂光,董事长。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本金8000元。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深福法执异字第54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本案执行须以该执行异议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无法执行。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马 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格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