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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刑二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3-12-18

案件名称

徐希聪、孙善国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刑二复字第22号被告人徐希聪,男,汉族,1993年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原系济南市市中区“雍景生态园”酒店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晔,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善国,男,汉族,1996年8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原系济南市市中区“雍景生态园”酒店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孙某甲,系被告人孙善国之父。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系被告人孙善国之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希聪、孙善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八月五日作出(2013)济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希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善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依法为被告人徐希聪指定了辩护人,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徐希聪的犯罪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2、本案是由于被告人在醉酒后行为失控造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有积极救助行为,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徐希聪、孙善国与被害人吴某甲(殁年17岁)均系济南市市中区“雍景生态园”酒店员工。2012年8月26日2时许,徐希聪与孙善国酒后在宿舍内打闹,在同宿舍休息的吴某甲对二人的行为表示不满,徐希聪遂从宿舍内拿起1根镐把击打吴某甲,并将吴某甲从床上拖拽下来继续殴打,孙善国亦对吴某甲拳打脚踢。二人被同事拉开后徐希聪仍气愤难平,又将吴某甲从宿舍拖到门外殴打,吴某甲趁同事拉架之机跑开,徐、孙二人在宿舍对面排水沟处追上吴某甲,孙善国捡起1只运动鞋扇打吴某甲面部,徐希聪持镐把再次殴打吴某甲,吴某甲起身逃至宿舍院大门口处,徐希聪追赶过去用镐把又夯打吴俊生头背部,致吴俊生倒地后昏迷。徐希聪、孙善国作案后与他人将吴某甲送至医院抢救并拨打“110”报警。同年8月31日,吴某甲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期间,被告人孙善国与被害人亲属吴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善国及法定代理人孙某乙、杨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吴某撤回了对被告人徐希聪的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证实,2012年8月26日2时许,其和同事徐希聪酒后与先回到酒店宿��的孙善国在宿舍内打闹。后其在洗衣服时听见外面有碰墙、碰门的声音,前厅服务员陈某喊其:“张某甲出来看看,打仗呢”。其出来后看见徐希聪正在打吴某甲,吴某甲侧身躺在宿舍门口,徐希聪用右拳打吴某甲的左侧头部,打了约三五下,吴某甲被打求饶。其让孙善国劝徐希聪,但孙善国摇头说劝不住,也不劝。其过去把徐希聪拉开。约2分钟后,其又听见外面吴某甲求饶和有人向大门外跑的声音,其接着出来,看见在大门保安室处,吴俊生右肩膀靠在大门北侧的栅栏上,面朝外,徐希聪双手拿着木棍,朝吴某甲的脑后和后背夯,孙善国站在他们两个跟前一米远的地方看,其赶紧过去拦住徐希聪,并让孙善国劝徐希聪,孙善国仍没反应。其见吴某甲头部、颈部、后背、肩上都是血,伤得很重,就让徐希聪、孙善国带吴俊生去医院。徐希聪说:“上什么医院,直��弄死他什么事没有了。弄死他,我一个人负责,不用你们管了”。孙善国说:“没事啊,让他回去睡觉就行”。其见二人都不管,便与张某乙、王某甲商量找出租车送吴俊生上医院。吴俊生在地上躺了10多分钟后开始口吐白沫,这时孙善国有点害怕了,就说:“赶快带他上医院看看吧”,徐希聪说:“不用管他,孙善国给我拿镐把去,我弄死他”。其和张某乙、孙善国三人将吴某甲往出租车上抬时,吴某甲已经像一滩烂泥一样,徐希聪说吴某甲是装的,并从后面打了吴某甲脸上一拳,还踹了一下。后徐希聪、孙善国、王某甲三人把吴某甲送医院了。2、证人张某乙证实,2012年8月26日1时50分许,其被吵架声吵醒,看到同事徐希聪和孙善国在宿舍内用脚踹躺在床上的人,后来那人裹着被子,蹲在门后的地上躲避,徐希聪拿着1根镐把打那个男的右肩背部。他们从��内打到室外,孙善国拿着一只运动鞋打那男的侧颈部,徐希聪还用那根镐把打那男的。那男的回了宿舍内一回,徐希聪又把他叫出来,对他说:“你躲是吧,你跑啊”。徐希聪拿着镐把撵他,到保安室门口时,徐希聪撵上了他,又打了几下。在等出租车的过程中,被打的男的躺在地上,后背和后脑勺部位有血迹。3、证人陈某、秦某、贾某证实,2012年8月26日凌晨,三人正在宿舍内睡觉,听到隔壁宿舍有打架的声音,三人起床来到隔壁宿舍外,看到同事徐希聪用一根木棍在打新来的员工,那名员工一直求饶,但徐希聪还打他。张某甲等同事在旁劝架。贾某还证实,孙善国也对新来的员工拳打脚踢,后来还用运动鞋打。4、证人王某甲证实,2012年8月26日2时许,其在宿舍内睡觉时听见隔壁宿舍有打架的声音,其同事徐希聪说:“你不知道我干什么的”,被打的人多次重复:“我知道了哥,我知道了哥”。又过了10多分钟,同事叫其帮着劝劝徐希聪,其出来后看见被打的那个人趴在地上,头顶上有一道大约5厘米的伤口,流了很多血,身上也有很多血。被打的那个人自己爬起来,但是站不稳了,扶着院墙走到了大门口,一会儿宿舍的铁大门开了,被打的人走到大门外边就倒地了。徐希聪一直不同意送对方去医院,说是装的。后其与徐希聪、孙善国把被打的人送到了山东省警官医院。5、证人赵某甲证实,2012年8月26日2时许,其在济南“雍景生态园”酒店宿舍区大门口保安室内听见有人打架,起床后看见一个受伤的人扶着宿舍院南墙往大门口处走,一晃一晃的,站不稳了,当时那人离大门口10米左右,脖子上往下淌血,那人自己扶着墙走到大门外,就躺在大门外面了。6、证人李某证实,2012年8月26日凌晨3时30分许,有一个小伙子让其开出租车把一个受伤的人送到医院。后两个小伙子从雍景生态园的西北角处驾着受伤的人上了其出租车,受伤的人嗓子发出“呼噜”、“呼噜”的声音,紧接着又上来个小伙子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上。7、证人刘某证实,其系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医生。2012年8月26日3时30分许,其接收了一个病人,当时病人在医院的推车上躺着,地上有血迹,边上有两个小伙子陪着,都是十七八岁的样子,两个小伙子都比较冷漠,尤其是个子略矮的小伙子,其跟他说病人有可能死亡时,他还在那里笑,说:“不就是个外伤吗”,其让他联系病人家属,他没联系就说联系不上,又让他联系单位的经理,他也不联系,后其又多次让二人联系病人家属,但他们就是不联系。经初步检查病人已经昏迷,其头部左侧枕部有外伤,已出现脑疝。8、证人徐某甲��实,2012年8月26日凌晨,其弟徐希聪打电话说:“我和别人打架了,把人送到医院了”。同日4时许,其与父亲、堂兄赶到齐鲁医院门口,看到徐希聪和孙善国在等他们,在徐、孙二人的带领下,来到急诊室,看到伤者带着呼吸机,脸上有不少血迹,医生说情况不乐观。其让徐希聪报警,但徐的手机没电了,孙善国说他也参与打架了,其就让孙善国报的警。9、证人吴某证实,2012年8月26日,其到齐鲁医院后看见儿子吴某甲躺在病床上,头上包着纱布,身上多处有伤,医生说吴某甲已经脑死亡。6天后,吴某甲就没有呼吸了。10、证人孙某乙、杨某乙、赵某乙、徐某乙、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五人分别系被告人孙善国的父、母、邻居及村支部书记。证实孙善国的出生时间是1996年8月4日。(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望岳路1788号“雍景生态园”酒店宿舍,该宿舍区北侧平房由西向东第二间为男更衣室,第十间为男宿舍。男更衣室房门向南约4米水泥路面上有一滴落状血迹,该血迹向南约1.2米路南侧排水沟内在15厘米×8厘米范围内有擦蹭血迹,该处血迹向西排水沟南沿上80厘米×11厘米范围内有擦蹭血迹,该血迹向西约0.7米排水沟内有一处用土掩埋的呕吐物。在上述男宿舍内有一带血镐把,现场提取该镐把及上述3处血迹。经被告人徐希聪当庭辨认,其确认该镐把系其作案使用凶器。(三)鉴定结论1、公安机关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男更衣室南4米地面血迹棉棒上、排水沟地面血迹棉棒上、排水沟南沿血迹棉棒上及镐把上均检出人血,该人血是吴俊生所留的似然比率为7.3563×1016。2、公安机��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尸体左颈枕部有4.5×0.1厘米创口,创缘不整,创周伴挫伤,深达皮内;右枕部(耳后)、右上臂中段外侧、右前臂前外侧有面积不等的3处擦划伤;上下唇内侧粘膜、左侧耳廓上缘、左上臂上端外侧、左中指末节背侧、右肘关节外侧、右前臂近肘关节、右手背及中指、无名指背侧、左膝关节、左足第一趾背侧、右髂前上棘、右膝关节、右足第一、三、四趾背部、左肩部、左肩胛背部、右腰部有面积不等的18处擦伤;左前臂内侧、右食指背侧、右中指背侧有面积不等的3处皮下出血;双眼睑、双侧耳廓、左手背、左足背、右足背肿胀;背臀部及双小腿后侧突出部位多处片状表皮剥脱。左侧颞顶部有9×4.5厘米头皮内出血,左侧颞肌有散在肌间出血,右侧颞肌广泛性出血;右侧硬膜霞有13×8×0.5硬膜下血肿,双侧大脑肿胀明显,右顶叶��2×0.8厘米挫伤。双侧胸腔、腹腔内有大量红色积液,心脏背侧被膜有少量散在点状出血。吴俊生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四)书证抓获材料证实,被告人徐希聪、孙善国作案后打电话报警投案。(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徐希聪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其与同事张某甲酒后返回宿舍,与之前一起饮酒并先回来的孙善国在宿舍内打闹着玩,新来的传菜生嫌其和孙善国太吵,起床骂了二人几句。其看传菜生的样子很不服气,一下子急了,从宿舍床头拿起一根镐把,从上往下用力夯了他身上三四下,他边躲边求饶。其还是很生气,就把他从床上拉到地上,用脚踹他的胸、肚子,孙善国也踹了他几脚,还扇了他脸几巴掌。他鼻子破了,脸上有血。周围宿舍的同事过来拉架,把其拉出了宿舍。同事们���后,其还想再揍他一顿解解气,就又进屋把他从床上拽了出来,让他坐在宿舍门口地上,其用拳头打了他头几下,张某甲和其他人又过来劝架,他趁机跑开了,其很生气,就回宿舍找镐把,拿着跑出了宿舍,此时,他跑到了宿舍斜对面的墙根处,其就冲他说:“你再往前走试试”,他就不敢走了,蹲在墙根那里,不停的求饶,孙善国过来揍了他几下,用一双运动鞋打了对方脸上几下,其用镐把用力夯了他身上五六下。他就往西边宿舍大门跑,其拿着镐把紧跟在他后面追着跑了过去,在离宿舍铁栅栏门一米左右的地方追上了他,从他后方,用镐把打他。其当时就是要打他,打到什么部位就不考虑了。打了他一下,他就蹲下了,侧身面朝北对着保安宿舍门,其站在他左后方也面朝北用镐把从右上往下斜着抡镐把,打了他三四下,他就躺倒在铁栅栏门旁边地上了。有人��送他去医院,其说:“上什么医院,直接弄死他”,这时他想起但起不来,头后面出了很多血,脖子上、身上、地上也有血。约20分钟后,其与孙善国、同事王某甲把他抬上出租车,去了警官医院,抢救了一小时左右,大夫说人快不行了,“120”急救车把他送到了齐鲁医院,其和孙善国跟着去了。到了齐鲁医院,其带的钱不够,就给其兄徐某甲打电话,约一小时后徐某甲来了,就商量着报警,后来就让孙善国打“110”报警。2、被告人孙善国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其与徐希聪等人在外饮酒。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其先返回宿舍。凌晨2时许,徐希聪和张某甲回到宿舍就与其闹着玩。闹了一小会,被打的同事就骂他们,其见对方骂他们,就想揍他,徐希聪没说什么,直接从自己的床下面拿出一根镐把,握着镐把较细的一头,夯了躺在床上的对方腰部几下,��方就求饶。接着徐希聪用手将对方连着被子一起拽下了床。徐希聪用脚踹对方,其过去扇了对方两个耳光,对方的鼻子破了在流血。周围宿舍的同事过来劝架,徐希聪还骂那些劝架的人。他们二人被劝开后,对方回到了床上,徐希聪说他去把对方叫出来,让其在宿舍门口等着,一会儿对方就从宿舍里走出来,徐希聪用手摁着他的头,让他坐在地上,并用拳头打了他头上几下子。张某甲过来劝架。对方爬起来,在院子里绕着其和徐希聪快走,边走边求饶。其和徐希聪在后面追他,徐希聪说:“你再往前走,你再往前走试试”。对方就停在宿舍斜对面,蹲在墙根下面。其从宿舍对面的台子上拿起一只白色男士运动鞋,扇了对方左脸两下。徐希聪拿着镐把打了对方头和身上六七下。对方受不了了,拼命地往宿舍大门处跑,因为大门已经上锁了,他跑不出去就站在大门口的保安室门口。徐希聪追过去用镐把夯了对方六七下,夯得比较重,对方被夯得胳膊和后背上都是血。后其回了宿舍。半个小时后其出去看到,对方面朝上躺在大门外面不动了,当时张某甲在叫出租车,一会出租车来了把对方送到了警官医院,警官医院的医生说需要转院到齐鲁医院,然后他们就用120救护车把对方送到了齐鲁医院。到了齐鲁医院后,医生说抢救希望很小了,徐希聪的家属到医院说快报警吧,然后其就拨打了110。其真实出生时间是1996年8月4日。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希聪的犯罪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有积极救助行为,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希聪明知持镐把夯打被害人头部、躯干及四肢等处,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其仍不计后果地连续打击被害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对被告人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希聪因琐事持械肆意殴打他人,不计后果,致人死亡;被告人孙善国积极参与,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徐希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希聪与孙善国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被告人徐希聪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徐希聪案发后自首,对其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刑一初字第3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希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翠焕代理审判员  海媛媛代理审判员  袁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