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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18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萍与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花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809-2号原告:张萍,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召军,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红梅,无固定职业。���院在审理原告张萍与被告花红梅、窦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萍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花红梅、窦思远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庐民一初字第018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花红梅、窦思远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了张萍提供的担保财产。该案审理过程中,张萍撤回对窦思远的起诉,并与花红梅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庐民一初字第01809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10月30日,张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窦思远名下两套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窦思远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塘路两套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荣慈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