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9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哈显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哈显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9718号原告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2号楼B-901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沈长红。委托代理人吕新,女,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xx。被告哈显明,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xx。原告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显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吕新、被告哈显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入职我公司,任职java软件工程师。2012年5月,公司因业务需要,网站技术开发语言更换,通过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参加内部培训,并于2012年9月开始作为PHP工程师工作。因被告在开发工作中不能胜任,又被调回java工作。自2013年起,我公司没有java的开发工作,公司所有的开发语言用的是PHP,被告处于无工作状态。2013年1月,被告当月迟到3次,每次迟到30分钟以上,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因此被公司要求离职。2013年3月13日,公司下达了辞退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离职补偿金发放通知单及月平均工资表,被告都已签收,并在2013年3月18日办理了离职交接。2013年4月,公司发放被告3月的工资及补偿金,被告未表示退款或拒绝领取。2013年3月25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我公司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被告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故起诉要求不需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哈显明辩称:我在原告公司任职java软件工程师。2012年5月,公司被收购,2012年7月公司技术转型,网站开发语言更换为PHP,我参加了PHP项目的开发工作。2012年10月,因工作需要及之前所有支付业务由我一个人负责,我被调回java开发做工商银行支付接口的开发工作,2013年1月完成。2013年1月30日,公司高管郭书光以“公司技术转型,不能胜任”为由将我辞退,并给我一份《员工离(辞)职申请书》,承诺给我补偿20125元,我没有签字。之后公司采取给我单人断网,无理由让我休假等措施,采用各种手段想让我自己选择离开公司。2013年3月13日,公司下达辞退原因为“该员工在公司技术转型期间,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开发任务”的《辞退通知书》。首先公司没有给我规定完成开发任务的时间,其次不论是java还是PHP,我都完成了任务。2013年3月25日,我申请仲裁。2013年8月12日,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与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合法合理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java软件工程师。2012年5月后,原告公司技术转型,网站开发语言更换为PHP,原告公司对被告进行了培训。2013年1月30日,原告公司郭书光要求被告签《员工离(辞)职申请书》,被告拒绝,原告公司停止被告的工作。诉讼中,原告向本院出示2013年3月13日的《辞退建议表》,部门领导郭书光在建议表中称“2012年公司开发技术转型为PHP,哈显明以工商银行支付开发为由拒绝转PHP。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五个月期间工行支付开发未完成,后交由其他员工,3周时间完成。后提出希望转Android开发,要求其准备学习并提供Demo以考察是否满足技术需求,以未找到开发包为由并未做任何工作。综上所述,该员工的工作态度及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需求。”人事部签署意见“同意部门领导意见,本员工迟到早退现象严重,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在同本人交流中,不太接受现状,同意事业部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为“同意部门意见”。被告对《辞退建议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13年3月13日,原告公司向被告送达《辞退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员工离职补偿金发放通知单》、《2012年度工资明细单》,辞退原因为“该员工在公司技术转型期间,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开发任务”。2013年3月18日,原被告进行了工作交接。2013年3月25日,被告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3年8月12日,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公司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查,原告公司《考勤管理办法》规定上班时间为早9时至晚18时,月度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每次时间在半小时以上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无资格享受任何补偿费用。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员工离职补偿金发放通知单、2012年度工资明细单、离职交接单、考勤管理办法及企业规章制度、辞退建议表、培训计划及工作安排、录音、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以被告“在公司技术转型期间,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开发任务”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而原告公司未能对被告“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开发任务”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本院提交有效的证据。原告称被告存在迟到情况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而原告并非以被告迟到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公司对被告作出辞退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显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驳回原告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万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潘杰书记员 宋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