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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2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曾惠德与王陶章、张梅红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惠德,王陶章,张梅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2585号原告曾惠德,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孙克愚、叶丽虾,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陶章,男,1979年2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庄良佳、吕曼司,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梅红,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11楼。诉讼代表人苏东。委托代理人张翼腾、张荣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惠德与被告王陶章、张梅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据此本院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1258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曾惠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据此本院作出(2013)思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陶章名下的闽D×××××号小型轿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曾惠德以被告王陶章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陶章名下的闽D3X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刘小妹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古楼北里65号103室房产一套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