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治银与昝小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治银,昝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李治银,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申请人昝小忠,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申请人昝小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申请人李治银,李治银尚在治疗中,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2013年11月1日,李治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昝小忠所驾驶的鄂C3Q3**号吉利帝豪轿车进行诉前保全。担保人江永太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郧县茶店镇长坪村12组面积为113.8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治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昝小忠所有的鄂C3Q3**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江永太所有的位于郧县茶店镇长坪村12组面积为113.8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一栋[集体土地使用证为郧集用(2012)字第16070345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何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