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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陈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452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红光。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徐红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始,东阳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原协辅警陈某出警时或经人介绍,分别认识在本市东义路、城区西华路附近经营美容店从事卖淫活动的老板赵某(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逮捕)及“长毛”、“小陈”、“小六妹”等人(均另案处理)。2012年底始,被告人陈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获悉查处卖淫嫖娼行动信息后,先后多次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为组织卖淫犯罪分子赵某、“小陈”等人通风报信,致使公安机关多次出警无果,查处行动落空。被告人陈某接受“小六妹”等人的请吃等。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傅某、赵某、金某、黎某、章某、陈某达的证言、东阳市公安局劳动合同、证明、东阳市公安局解聘(辞退)临时工呈批表、东阳市公安局协辅警队伍管理办法、临时工管理办法、白云派出所保安队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安机关协警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逮捕证、公安机关制作的涉案人员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的手机聊天记录照片、通话记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安机关的协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时,为组织卖淫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徐红光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犯罪的查禁活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海华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包樱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