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勇与高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高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98号原告:陈勇,农民。被告:高大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高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大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