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喜禄诉被告崔保聚、刘江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喜禄,崔保聚,刘江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曹喜禄,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曹演庄大街新村72付1号。身份证号:13050319621129003X。被告崔保聚,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路农科所家属院6号1单元2层。身份证号:130503197109170397。被告刘江革,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东董村1号数3单元302号。身份证号:130503196906240397。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喜禄诉被告崔保聚、刘江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喜禄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喜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喜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曹喜禄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