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千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千阳县千河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千阳县千河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千阳县东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经理。被执行人千阳县千河宾馆,住所地:千阳县什坊街**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军,经理。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51号千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千阳县粮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调处千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主张的工程款58206.04元、利息123772元,共计181978.04元,由千阳县千河宾馆支付38500元,于2013年10月25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千阳县千河宾馆将案件款385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