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复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00)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嘉伟,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童嘉伟。法定代理人童爱民,系童嘉伟父亲。被执行人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金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嘉伟与被执行人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