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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84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地址:濉溪县。被告:黄某,男,汉族,地址: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强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赵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家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