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民一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84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地址:濉溪县。被告:黄某,男,汉族,地址: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强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赵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家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