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树军与郑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53号原告李树军。被告郑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军诉被告郑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军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军自愿撤回对被告郑义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军撤回对被告郑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交)。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