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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浙江雅娜纺织有限公司与张福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雅娜纺织有限公司,张福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170号原告浙江雅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金龙,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梦佳,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观(曾用名:张福官),男,汉族,1952年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雅娜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雅娜纺织有限公司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雅娜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雅娜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浙江雅娜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孙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