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辉与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王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59号原告赵辉。被告王春林。原告赵辉诉被告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辉要求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赵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湘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