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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办事处孟营第一村村民委员会与史永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办事处孟营第一村村民委员会;史永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办事处孟营第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黄河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史永和,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宝珠,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永富,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办事处孟营第一村村民委员会诉史永富协议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办事处孟营第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办事处孟营第一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办事处孟营第一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办事处孟营第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新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习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