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蔡甸执字第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肖艳华与程新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华,程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560-1号申请执行人肖艳华。被执行人程新燕。本院在执行(2013)鄂蔡甸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肖艳华与被执行人程新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新燕尚在狱中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艳华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蔡甸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何晓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