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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执字第0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兴执字第00110-3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养路,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任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582031元、案件受理费4810元、执行费826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支付产生的滞纳金4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37109元。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