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骆玉龙与彭天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玉龙,彭天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骆玉龙,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被告彭天赛,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玉龙与被告彭天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玉龙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