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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34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甲。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乙。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莫某某、被告人陈甲及本院通知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初,被告人陈甲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施某经营的杭州子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信息后,以帮助联系工程业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施某的信任达成合作意向。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甲多次虚构接洽业务需要用钱的事实,从被害人施某处骗取钱某,并骗得被害人施某从2011年12月起为其租赁的大众朗逸轿车1辆(价值130739元)。2012年7月,被告人陈甲将手机停机切断联系,直至2012年10月25日其因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某某刑事拘留,上述款项及车辆均未归还,诈骗财物共计171039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中国某某银行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短信截屏照片,汇款清单,现金清单,租车合同,合同协议书,银行客户回单,租车收据,发还清单,承诺书,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公某某通某某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档联,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陈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陈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甲没有占有汽车的故意,不应将汽车价值计入诈骗数额,而应按照汽车的租金计算诈骗数额。另提出被告人陈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初,被告人陈甲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施某经营的杭州子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信息后,以帮助联系工程业务的名义与被害人施某取得联系,并骗取施某的信任达成合作意向,后多次通过虚构洽谈业务需要用钱的事实及伪造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施某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甲虚构工地需采购水箱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施某从农某某行汇出的现金10000元。2.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甲虚构为接洽海宁市的业务请浙江工业设计院的工作人员唱歌吃饭的事实,在杭州市公元大厦、杭州市萧山区中誉万豪广场等处,骗得被害人施某的现金13000元。3.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甲虚构接洽业务需要用车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施某以租金5000元/月的价格从上海陌荣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号牌为浙a×××××大众朗逸轿车供其使用。期间,被害人施某为此支付租金共计57665元及补办行驶证、汽车违章罚款、汽车某某等费用共计2350元。经鉴定,该轿车价值130739元。4.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陈甲虚构在台州市天台县接洽业务需要用钱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施某从农某某行汇出的现金2000元。5.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甲虚构在台州市天台县接洽的工程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施某从农某某行汇出的现金8000元。6.2012年1月4日,被告人陈甲虚构在台州市天台县接洽业务需要用钱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施某从农某某行汇出的现金2000元。7.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陈甲虚构在台州市天台县接洽业务送礼需要用钱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施某从农某某行汇出的现金2500元。8.2012年2月1日,被告人陈甲虚构在杭州市接洽业务请客吃饭需要用钱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施某从农某某行汇出的现金2000元。9.2012年2月7日,被告人陈甲虚构在杭州市接洽业务送礼需要用钱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施某从农某某行汇出的现金800元。2012年3月,被害人施某发现被骗,遂要求被告人陈甲还钱及租赁的车辆。同年7月,被告人陈甲将手机停机切断联系。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某某刑事拘留后电话通知被害人施某取走上述租赁的大众朗逸轿车。至2012年11月被害人施某报案,上述款项均未归还。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甲的朋友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甲的供述,被告人陈甲在庭审中对其多次通过虚构洽谈业务需要用钱的理由诈骗被害人施某钱某的事实予以供认,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2.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甲多次以谈业务需要请客、签合同需要交保证金等理由从其处骗走现金及银行汇款共6万余元,其发现被骗后向陈甲讨钱,因陈甲手机停机,其无法再联系到他的事实。另证实因被告人陈甲称洽谈业务需要用车,其从2011年12月起租赁一辆号牌为浙a×××××大众朗逸轿车供陈甲使用,直至2012年10月陈甲因酒后驾车被抓,才通知其去交警队拿车的事实。3.证人钱某的证言,其系被害人施某的妻子,证实在施某的授意下,其分别于2011年11月15日将10000元转账至李某某的农某某行卡账户、于2012年1月12日将2500元转账至陈甲的农某某行卡账户的事实。4.证人姚某的证言,其系杭州中大圣马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证实其所在公司从未与杭州德姆勒塑料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公安人员向其出示的由施某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是伪造的,且其不认识陈甲,其公司也没有蒋某这个人的事实。5.证人刘某的证言,其系浙江工业设计院工作人员,证实其认识陈甲,但因其觉得陈甲不可靠,故未介绍工程项目给他,也未将手中工程的详细信息告诉他的事实。另证实中大圣马广场是其单位同事俞某设计的,其不认识中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蒋某的事实。6.证人许志慧的证言,其系杭州山江机电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证实陈甲于2011年8月应聘到杭州山江机电有限公司某作,负责销售吉博力排水系统,因其觉得陈甲不可靠,担心被骗,故于同年11月将陈甲辞退的事实。7.证人蒋某的证言,其系中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证实其不认识陈甲,从未代表过其公司与杭州德姆勒塑料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其也不认识刘某的事实。辨认笔录,辨认不出本案被告人。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已代陈甲赔偿施某现金35000元的事实。9.证人陈某忠的证言,证实其和胡某在陈甲被刑事拘留后找施某商量赔偿事宜。当时谈好总共赔偿7万元,先期已支付35000元的事实。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中国某某银行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客户回单,证实被告人陈甲及李某某的农某某行银行卡内汇入款项的时间、数额等具体情况。11.汇款清单、现金清单,由被害人施某列明,证实其通过银行汇款及现金支付给陈甲款项的明细。12.短信截屏照片,证实被告人陈甲与被害人施某短信联系实施诈骗的事实。13.由杭州中大圣马职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德姆勒塑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后经中大圣马置业有限公司证实该合同系伪造,证实被告人陈甲伪造虚假合同、虚构已接到工程的事实欺骗被害人施某的情况。14.租车合同、租金收据,证实自2011年12月1日起,被害人施某向上海陌荣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1辆号牌为浙a×××××的大众朗逸轿车,租金5000元/月,至2012年11月16日归还,支付租金共计57665元,并支付补办行驶证费用、汽车违章罚款、汽车某某费用共2350元的事实。15.机动车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号牌为浙a×××××的机动车的情况。16.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公某某通某某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档联,证实2012年10月25日21时许,陈甲因醉酒驾驶号牌为浙a×××××的车辆被查获并扣留机动车的事实。1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上述租赁车辆的价值。18.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陈甲的前科情况。19.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陈甲的到案经过等情况。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甲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甲的朋友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及应按照汽车的租金计算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陈甲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晓璐人民陪审员  傅 慧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盛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