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张甲、张乙、亓甲、亓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张甲,张乙,亓甲,亓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82-2号原告:邵某某,女,2004年1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袁东敏,女,1978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甲,男,汉族,1997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张乙,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系张甲之父。被告:亓甲,男,汉族,1996年9月18日出生。被告:亓乙,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系亓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张甲、张乙、亓甲、亓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冲代理审判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訾天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