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徐新杏与杭州世纪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新杏,杭州世纪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新杏。委托代理人:李慧。委托代理人:赵公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世纪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阿田。委托代理人:高健。再审申请人徐新杏因与杭州世纪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徐新杏一次性支付杭州世纪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人民币7万元,其余双方互不追究。徐新杏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新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新杏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