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兰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1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3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兰某甲溜门进入苍南县××号屋内,窃取被害人兰某乙放在二楼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后赃款2200元被被害人兰某乙追回,200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兰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间量刑。被告人兰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本案盗窃数额的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证据不足,而被告人兰某甲系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盗窃也是因恶劣生活条件而致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且赃款已经退回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兰某甲趁被害人兰某乙位于苍南县××号的家内,溜门进入二楼,盗取被害人兰某乙放在二楼××口××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之后,被告人兰某甲将其中的2200元藏匿于其租住赤溪镇××楼楼梯口鞋架内。当晚9时许,因被害人兰某乙报案,被告人兰××遂通过电话告知兰某乙赃款藏匿地,由被害人兰某乙取回,被告人兰某甲归案后,其余赃款200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兰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赃款200元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被害人兰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有2400元存放在家中二楼被盗,在其报案后,兰××通过电话告知其赃款藏匿地让其去取回的事实,被害人兰加财准确的辨认了被告人兰某甲赃款藏匿地。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认趁兰某乙不在家,溜门进入二楼,盗取一件衣服中一叠钱,回家后数了一下,百元面值的有20多张,拿出其中的200元随身携带,其他赃款藏匿在其租来的一楼楼梯口鞋架内,后听说兰某乙报案,遂电话告知兰某乙赃款藏匿地,让其自行取回的事实,并对盗窃地及赃款藏匿地进行了辨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兰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归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兰某甲系被抓获归案。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兰某甲的身份情况。虽被告人兰某甲对盗窃所得的全部赃款数额未明确供述,但其也供称有2000余某(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0多张),且本案被害人被盗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准确陈述被盗数额及从被告人兰某甲住处追回的赃款,二者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赃款数额为2400元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兰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兰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赃款全部被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兰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尚达人民陪审员 叶怀其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