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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77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朝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朝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任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