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77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朝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朝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任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