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健好与珠海市嘉豪水运物业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健好,珠海市嘉豪水运物业有限公司,温耀凡,陈根大,珠海市嘉豪水运物业有限公司工会,冼振润,梁有森,陈友仔,何贵友,陈福贵,冼炳和,陈兆华,徐豪强,徐清波,徐卫成,何福明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林健好,女,汉族,1952年8月21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罗仕杰,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嘉豪水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2259号。法定代表人温耀凡,董事长。第三人珠海市嘉豪水运物业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2259号。法定代表人陈根大。第三人冼振润,男,汉族,1947年9月22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梁有森,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陈友仔,男,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何贵友,男,汉族,1943年8月19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陈福贵,男,汉族,1944年1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冼炳和,男,汉族,1947年2月2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陈兆华,其他情况不详。第三人徐豪强,男,汉族,1958年8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徐清波,男,汉族,1953年4月7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温耀凡,男,汉族,1957年12月9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徐卫成,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陈根大,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何福明,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健好诉被告珠海市嘉豪水运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嘉豪水运物业有限公司工会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健好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健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健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元,由原告林健好负担。审 判 长 陈柏能审 判 员 杨海勋代理审判员 张碧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远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