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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群、张学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张学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309号申请人刘群,男,回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张学敏,男,汉族,1959年12月11日出生,住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刘群与被申请人张学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张学敏驾驶的鲁N×××××号轿车查封于宁津县众合停车场,查封期间,不允许转移、变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韩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