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书和与梁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和,梁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214号原告王书和,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梁恩国,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和与被告梁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