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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全明与张佑先、杨全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明,张佑先,杨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656号申请执行人杨全明,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张佑先,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全红,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张佑先之妻,住址。本院依据(2012)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支付申请人杨全明4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司之有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文书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2013年11月1日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2013)鄂茅箭执字第00656号校对人:份数申请执行人杨全明,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白桑关镇杨家河村10组。被执行人张佑先,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柯家垭村3组。被执行人杨全红,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张佑先之妻,住址同张佑先。本院依据(2012)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支付申请人杨全明4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二O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司之有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3年11月1日地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韩西蒲、张雄、刘曙光、柏韧案件主审法官:司之有书记员:何伟评议:申请执行人杨全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杨全明,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白桑关镇杨家河村10组。被执行人张佑先,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柯家垭村3组。被执行人杨全红,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张佑先之妻,住址同张佑先。二、执行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泽秀孟潆主动履行。经过调查,发现有房产、账户。三、需要合议的问题是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账户或查封房产。承办人的意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账户或查封房产。张雄:同意承办人意见。刘曙光:同意。柏韧:同意。合议庭统一意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佑先、杨全红账户或查封房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