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树纯、范圣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树纯,范圣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王春芳,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树纯,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范圣娥,女,1960年7月5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树纯、范圣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7594.82元,执行费25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用于抵押的房屋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拍卖完毕,依法提取该该房屋的拍卖款,此案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20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开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