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诸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宫树果与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树果,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乳诸商初字第7号原告宫树果。被告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福平,村主任。原告宫树果与被告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树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树果诉称,2009年,被告建设村委办公室,到我经营的建材门市购买地板砖及塑钢材料,共计款19849元。后被告支付给我材料款10000元,尚欠材料款9849元。2010年1月15日,时任村支部书记王文东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我材料款9849元。该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材料款98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始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因修建村委办公室,从原告宫树果处购买地板砖及塑钢材料,材料款共计19849元。后被告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宫树果材料款10000元,尚欠9849元。2010年1月15日,时任村支部书记王文东为原告宫树果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尚欠材料款9849元玫仟捌佰肆拾元2010年1月15日孙家夼村委王文东”本院根据原告宫树果的申请,从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了被告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2010年的明细账,该明细账第39页记载:上年转结2010年8月30日,欠波涛公司、宫树果等材料款21929元。该明细账第56页记载:应付款明细科目宫树果2010年8月30日办公室用材料款吊顶984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明细账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修建办公室购买原告宫树果建筑材料尚欠款984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欠款。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宫树果材料款人民币98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乳山市诸往镇孙家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王 福 强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振海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