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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泰罡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泰罡,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泰罡。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拖欠工程款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二执字第277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存款29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 肖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