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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杨昌举与丁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昌举,丁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昌举,男,苗族。委托代理人:张云霁,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德建(又名丁德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谈云才,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昌举诉被上诉人丁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黔法民初字第0142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昌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昌举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昌举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昌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杨昌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咏梅代理审判员  刘文玉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谢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