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退回决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3)顺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1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7月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13年9月25日收到顺平县人民检察院顺检刑诉字(2013)第51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于顺平县人民检察院顺检刑诉字(2013)第51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退回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审判长 齐震虎审判员 张新科审判员 肖 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