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2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128-1号原告彭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某名下价值334800元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陈某名下价值334800元财产;二、冻结原告彭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1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