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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银安与被执行人杨亚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37-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武区南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向申请执行人曾某偿还借款60000元、利息6519元(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止)、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160元(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20元、执行费827元,以上款项合计843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843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