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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奥隆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奥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58号原告: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敬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奥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家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荣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奥隆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