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7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孔庆兴、孔凡俊等与焦宝群、焦玉东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兴,孔凡俊,孔凡江,崔增勇,焦宝群,焦玉东,郭永生,张继彬,贾永胜,耿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779-1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兴。申请执行人孔凡俊。申请执行人孔凡江。申请执行人崔增勇。被执行人焦宝群,河南省俱进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执行人焦玉东。被执行人郭永生,河南省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工人。被执行人张继彬。被执行人贾永胜。被执行人耿云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执字第779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耿云霞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云霞在中国建设银行卫辉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马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