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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恢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左金友、张秀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军,左金友,张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恢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左金友,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张秀贤,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金友、张秀贤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一初字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武审判员  刘贵权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