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凤因与被上诉人王磊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王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凤,又名王秀凤,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东坪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5********。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上诉人王凤因与被上诉人王磊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亚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德道、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凤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二审诉讼过程中,王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王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亚丽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李德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