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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凌自泉与杨承武、朱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自泉,杨承武,朱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011-4号申请执行人凌自泉,男,1965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承武,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玉霞,女,1962年8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凌自泉与被执行人杨承武、朱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自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肖雪梅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马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