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浉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国与被告左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何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左某,女。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人何某,被告左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婚前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对我父母不敬,看不起家人,特别是我到武汉进修,至双方长期分居后,期间又很少沟通,被告便对原告开始产生了无故猜疑,为此,常发生争吵,离多聚少,每次见面就是吵闹或冷战,再就是相互埋怨。对原告不关心不体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对这种夫妻关系已心灰意冷,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解除我长期以来的精神痛苦,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归我抚养。被告左某辩称,原告的起诉不属实。我与原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登记结婚。婚前我们建立了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为了支持原告考研究生,参加学习班,不影响学习和休息,孩子一满月,我就带着孩子回了老家居住,承揽了一切家务和生活上的困难。2005年原告如愿考上了武大研究生,本来是件好事,全家人都很高兴。为了安心的完成学业,我仍继续默默无闻的承揽了一切家务、照顾孩子,白天还要上班。我真的每天都好累好累,身心疲惫。这一切的付出不就是为了将来我们一家三口能够团聚在一起有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条件吗?2007年原告毕业分配在本校医院工作后,我便开始在两地间奔波,而如今原告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实在是令人费解。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因工作关系两地分居,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很深,希望原告回心转意,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建立了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婚生女尚属年幼,需要父母的养育关爱。虽然原、被告夫妻双方因工作学习关系于2007年后存在两地分居情形,亦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关系产生了变化,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且原告也未能就上述诉讼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潘京安审判员 叶美芳审判员 董亚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