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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成芳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成芳,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成芳,女,汉族。原审被告: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法定代表人:周泽辉,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该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未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经营管理的房屋在重庆市渝北区,即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遵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