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杨威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杨威;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
案由
其他(公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68号原告杨威,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原告杨威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金谷公(治)行罚决字[2013]2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雪兰审 判 员 : 张 川人民陪审员 :于乾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梅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