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美连犯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美连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美连。曾因介绍卖淫,于2010年12月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0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美连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美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美连、潘绍云(另案处理)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在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穗丰宾馆”一楼以开设按摩部为幌子,向“阿娜”(越南国籍)、“阿星”(越南国籍)、“阿英”(越南国籍)、“圆圆”(越南国籍)等妇女免费提供食宿。通过印制并发放联系嫖娼的卡片到田东县城“福鼎商务宾馆”、“来来宾馆”、“阳光便捷”、“鸿运宾馆”等宾馆的方式,组织“阿娜”(越南国籍)、“阿星”(越南国籍)、“阿英”(越南国籍)、“圆圆”(越南国籍)、李亚楠、吴四星等妇女到“福鼎商务宾馆”、“来来宾馆”等宾馆卖淫。并从每次卖淫所得中收取30元、50元不等的费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包经营合同、被告人邓美连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美连目无国法,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美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美连、潘绍云(另案处理)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在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穗丰宾馆”一楼以开设按摩部为幌子,向“阿娜”(越南国籍)、“阿星”(越南国籍)、“阿英”(越南国籍)、“圆圆”(越南国籍)等妇女免费提供食宿。通过印制并发放联系嫖娼的卡片到田东县城“福鼎商务宾馆”、“来来宾馆”、“阳光便捷”、“鸿运宾馆”等宾馆的方式,组织“阿娜”(越南国籍)、“阿星”(越南国籍)、“阿英”(越南国籍)、“圆圆”(越南国籍)、李亚楠、吴四星等妇女到田东县城“福鼎商务宾馆”、“来来宾馆”等宾馆进行卖淫活动,并从每次卖淫所得中收取30元、50元不等的费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loThiChem(女,中文名叫“阿英”,1990年0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越南国奠边府,暂住田东县穗丰宾馆101室。翻译人:HaThiTin又称“圆圆”)的证言:其在田东县穗丰宾馆美容美发部上班,穗丰宾馆美容美发部说白了就是以美容的名义开设,暗地里都是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老板娘她平时就负责为我们这些小姐免费提供吃住,不发工资,收入要靠我们卖淫的多少而定,她把一些联系卡放到一些宾馆的房间,如果客人在房间内住宿,打电话要“小姐”嫖娼的时候,老板和老板娘就开车送我们到宾馆的房间提供给前来嫖娼的嫖客和我们这些小姐进行性交易,每次有嫖客来嫖我们这些小姐时,都是嫖客和老板进行讨价还价,达成交易后都是老板娘先收嫖客钱才让我们进房间里做爱。2012年7月9日晚上约9点钟时,老板娘说有人要嫖娼,让“圆圆”、“阿娜”和其三个人上车,老板送我们到“来来宾馆”之后,老板娘带我们三个人上楼去,有两个嫖客选了“圆圆”和“阿娜”就进301房去卖淫嫖娼,其就和老板娘下楼上车等。其一般每天卖淫5次左右。(2)证人CamThilan(女,中文名叫“阿星”,1994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越南国安沛市,现暂住田东县穗丰宾馆101室。翻译人:HaThiTin又称“圆圆”)的证言:其在田东县穗丰宾馆美容美发部上班,穗丰宾馆美容美发部是以美容的名义开设,暗地里都是进行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老板娘她平时就负责为我们这些小姐免费提供吃住,不发工资,收入要靠我们卖淫的多少而定。老板娘把一些联系卡放到一些宾馆的房间,如果客人在房间内住宿,打电话要“小姐”嫖娼的时候,老板和老板娘就开车送我们到宾馆的房间提供给前来嫖娼的嫖客和我们这些小姐进行性交易,每次有嫖客来嫖我们这些小姐时,都是嫖客和老板娘进行讨价还价,达成交易后都是老板娘先收嫖客钱才让我们进房间里由嫖客和我们做爱。其一般每天要卖淫6次左右。(3)证人李美花的证言:其在田东县平马镇百通商贸城开了一间宾馆,叫“鸿运宾馆”。其的宾馆每个房间都放有一张写有“保健按摩、中药足浴”上面有156××××2971和156××××2803的手机号码,这些卡片是在“穗丰宾馆”一楼按摩部的一个浙江籍的老太婆拿到宾馆总台,给我们帮她发放到宾馆的各个房间里的,她在田东县城各个旅社、宾馆发放按摩服务,其实是发布招嫖信息,她的店里根本没有什么按摩足浴的服务内容。她没有给什么好处费给我们,只是说每次她能做成一次生意,意思就是在我们宾馆住宿的客人和她带来的卖淫小姐做爱一次成功,她就给10元钱的好处费给我们店里做为辛苦费。有时候是这个女人带卖淫小姐送到房间为住宿客人提供嫖娼活动,有时也是他的老公把卖淫小姐带到宾馆门前,然后让卖淫小姐自己上楼和客人进行性交易,如果是那个女人带卖淫小姐到店里给客人,那么她就会亲自把卖淫小姐带到客人房间,如果谈成交易,她就会先下楼到总台给我们10元钱,然后她才离开。如果是他老公送卖淫小姐来店里,那么他老公就是送人到门口后,他就自己先走,然后让卖淫小姐自己上楼,性交易结束后,卖淫小姐再把10元钱交给我们总台。白天她们就会用一辆红色的电动车送卖淫小姐,如果是晚上或是他们一起送卖淫小姐时,则使用一辆银色车牌为桂L×××××比亚迪越野车,由那个男人开车,他们夫妻俩一起送卖淫小姐上门为嫖客服务。(4)证人陆勇的证言:其是田东县平马镇百通商贸城“阳光便捷”宾馆的老板。其宾馆的每个房间都放有一张写有“保健按摩、中药足浴”电话是156××××2971和156××××2803的卡片。是在“穗风宾馆”一楼按摩部的一个浙江籍的老太婆拿到宾馆总台给我们发放到宾馆的各个房间里的。她在田东县城各个旅社、宾馆发放按摩服务,其实是发布招嫖信息。她没有给什么好处费给我们,只是说每次她能做成一次生意,就是客人和她的卖淫小姐做爱一次成功,她就给10元钱的好处费给我们店里做为辛苦费,每次其都是见这个女人或是他的老公带时尚打扮妖艳的年轻女子到店里并上楼,然后是这个女人下楼到总台给10元钱给我们,再过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打扮妖艳的女子下楼时,其就知道住宿的客人已经和卖淫小姐性交易结束了,所以其就知道这个浙江女人是在做介绍卖淫的行当。据了解,在田东县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宾馆、旅社都是这个浙江女人把床头卡片发放到各个宾馆、旅社的房间里进行招嫖。那对浙江夫妇每个月介绍卖淫嫖娼到其的宾馆大约有6、7次这样,已经持续得一年多时间了。(5)证人黄红霞的证言:其在平马镇东宁东路“福鼎商务宾馆”总台做服务员。2012年4月17日下午5点钟左右,公安民警在我们宾馆查获了一对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当时是一个中年女子带了一个年纪20岁左右的女子进到宾馆后直接进电梯上楼,5分钟左右,其就见那个中年女人下楼往宾馆门外面走,而那个年轻女子没有见下楼。我们宾馆的每个房间都放有一张写有“保健按摩、中药足浴”电话156××××2971和156××××2803的卡片。这些卡片其实就是在发布招嫖信息,其曾经几次见到这个女人带不同的年轻女子到宾馆上楼,这个女人肯定是“鸡头”是带卖淫小姐上楼给入住的旅客嫖娼的。(6)证人邓丽丽的证言:其在平马镇火车站大道开了一间宾馆叫“来来宾馆”。2012年7月9日晚上10点钟左右,公安民警在我们宾馆查获了两对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当时其在总台里玩电脑,后来其见平时带卖淫小姐到宾馆给旅客的那个老太婆带了两个年轻的女子进到宾馆,她没有和其打招呼就带2个女子直接走上楼去,大约5分钟左右,她就自己下楼来然后走到总台,把40元钱交给其就离开了。过了5分钟左右,公安民警来到,就在301号房间和302号房间当场抓获了两对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了。今年春节过后,这个女人就把一些床头卡片发放到每个房间,上面都写有“保健按摩、中药足浴”及156××××2971和156××××2803的手机联系号码。每次她带的卖淫小姐成功和入住旅客发生关系后,她就自己把20元钱交给其。(7)证人曹小刚的证言:2012年7月9日下午,其和朋友傅春雷到田东县城的“来来宾馆”开房间并住下,其住301号,傅春雷住302号。在房间的床头那里,其见到有一个洗浴按摩的床头卡,上面有两个电话号码,其中一个号码是156××××2971,另外一个号码是156××××2803。因为喝了一点酒,其就想找个小姐来玩玩,就是嫖女人的意思,其按照床头卡上的电话号码156××××2971打过去,电话接通之后是一个女子的声音,其就问对方都有什么服务,对方电话告诉说需要什么服务,其就问有没有性服务,对方告诉说“快餐”要150元钱一次,意思就是做爱一次150元钱,全套服务嫖娼是200元钱每次。后来其就告诉对方说要“全套”服务,并告诉其所在的宾馆及房间号码。因为其知道傅春雷也想找“小姐”,而且昨天也是其让他过来帮忙的,所以其跟那女人说要两个“小姐”过来。大约过了10多分钟后,其所在的“来来宾馆”301房间就有人来敲门,有一个矮胖、年纪在50岁左右的女人带了两个20多岁的女子到其房间门口。这个50多岁的女人指着穿黑色方格裙子的年轻的女子问其满不满意,其看了一下这个年轻女子,觉得人长得还可以,于是就答应要嫖娼这个女子了。然后其让那个中年妇女敲302房,让那个中年妇女把另一个“小姐”介绍给傅春雷,傅春雷也同意了,然后她也跟傅春雷进房间。之后其就把400元钱嫖资交给那个50岁左右的女人,这个女人收了钱后就下楼了。其则把这个年轻女子带进房间并关好房门,这个女子到了房间后,我们就自己脱光衣服,两个人在床上相互抚摸,大约2分钟左右,公安民警当场把我们抓获了。(8)证人QuangThiDung(女,中文名叫“阿娜”1990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越南国山萝县,现住田东县穗丰宾馆101室。翻译人:HaThiTin又称“圆圆”)的证言:2012年7月9日晚上8点,老板娘说要开始工作了,然后老板叫其和“阿英”、“圆圆”出来上老板的小车,上车之后老板就直接开车到“来来宾馆”。老板娘就带其和“圆圆”上301号和302号房卖淫,“圆圆”进302号,其进301号。其进去后脱完衣服上床,那个男人就在床上摸弄其,准备和其发生性关系时,公安民警就进来将我们当场抓获了。当晚的钱是老板娘收的,嫖其的那个男人自己出了两份钱一共400元给老板娘。一般我们都是不出去的,就在穗丰宾馆的房间里,要是有人打电话给老板或是老板娘,如果是只要一个“小姐”,老板就用他的电动车拉其和老板娘“夹三”去宾馆卖淫,如果是要两个以上的“小姐”,他就会开他的小车送我们去宾馆卖淫,卖完淫老板又会把我们拉回穗丰宾馆睡觉。其一般每天要卖淫6-7次。(9)证人HaThiTin(女,中文名叫“圆圆”,1993年04月0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越南国,现住田东县穗丰宾馆101室)的证言:2012年7月9日晚上8点多钟时,老板娘说要工作了,然后老板叫其和“阿英”、“啊娜”出来上老板的小车,上车之后老板就直接开车到“来来宾馆”,老板娘带其和“啊娜”上301和302号房卖淫,其进302号、“啊娜”进301号。其进去后脱完衣服上床由那个男人摸弄,一会那个男的刚要和其发生性关系时,公安民警就进来将我们当场抓获了。我们进来时老板娘已经收钱了,其看到那个301号房间的嫖客给老板娘400元钱。我们住宿的地方是老板娘提供的,吃饭都是老板娘煮给我们吃的,平时的电话费也是老板帮缴的。一般我们都是不出去的,就在穗丰宾馆的房间里,要是有人打电话给老板或是老板娘,他们就会送我们去宾馆卖淫,卖完淫老板又会把我们拉回穗丰宾馆睡觉。(10)证人傅春雷的证言:其是2012年7月9日下午6点多钟时从南宁坐车到田东的,到晚上9点多钟吃完饭之后其和朋友曹小刚一起到“来来宾馆”开房间住,我住302房,他住301房。到了晚上10点多钟时,曹小刚说他打放在宾馆床头的电话卡叫了两个按摸小姐过来,一个跟他,另一个跟其,意思是嫖娼,其当时也同意了。约11点钟时,有人敲门,其就开门看到一个中年妇女带一个女孩子过来,问其满不满意,其觉得人长得还可以,就让那女孩进房间来。她进门之后其和那个女人在房间内脱光衣服,她给其戴上安全套,之后我们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公安民警就进来将我们当场抓获了。(11)证人毛庆杰的证言:2012年4月16日中午,其来到田东县城“福鼎商务宾馆”468房间住下。在房间的床头那里,其看见到有一个洗浴按摩的床头卡,上面有一个电话号码,因为喝了一点酒,其就想找个小姐来玩玩。其按照床头卡上的电话号码打过去,电话接通是一个女子的声音,其就问对方是否有提供嫖娼服务,电话对方说有,并告诉其说“快餐”要150元钱一次,意思就是做爱一次150元钱,全套服务嫖娼是200元钱每次。后来其就告诉对方说要全套服务,并告诉其所在的宾馆及房间号码。大约过了10多分钟后,其所在的“福鼎商务宾馆”468房间就有人来敲门,其开了门以后,就见有一个矮胖年纪在50岁左右的女人带了一个20多岁的女子到房间门口,这个50多岁的女人指着年轻的女子对其说满不满意,其看了一下这个年轻女子,觉得人长得还可以,于是就默认要嫖娼这个女子了。其把200元钱交给那个50多岁左右的女人,这个女人收了钱就下楼了。其把这个年轻女子带进房间并关好房门,之后其就自己把身上的衣服脱光,那个卖淫小姐也把她身上的衣服也脱光,然后我们两个人光着身子躺在床上抱在一起进行抚摸,之后我们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公安民警就进来将我们当场抓获了。(12)证人吴四星的证言:2012年4月16日下午5点钟左右,其在“穗丰宾馆”一楼的按摩部和老板娘在一起,后来老板娘接了一个电话后,她就出门了。约10分钟左右,老板娘就打电话回来给老板说叫其到“福鼎商务宾馆”468房给客人服务。老板用电动车把其拉到“福鼎商务宾馆”门外,其和老板娘上到4楼,到了468号房门前,老板娘叫开房门,有一个20多岁左右的男子开门出来,这个男子看了其一眼后,就交给老板娘200元钱嫖资。其则随这个男子进到468房间里,进到房间后,其就自己把身上的衣服脱光,那个男子也把他身上的衣服也脱光,然后我们两个人光着身子躺在床上抱在一起,之后我们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公安民警就进来将我们当场抓获了。老板娘她平时就负责为我们这些小姐免费提供吃住,不发工资,收入要靠我们卖淫的多少而定。(13)证人陈周辉的证言:2012年5月7日下午其来到田东县城时代假日商务酒店8505房间开房住下。在房间的床头那里,其见到有一个洗浴按摩的床头卡,上面有两个号码其中一个号码是156××××2971,另外一个号码是156××××2803。因为喝了点酒,就想找个小姐来玩玩,其按照床头卡上的电话号码的其中一个号码打过去,电话接通之后是一个女子的声音,其就问对方都有什么服务,对方电话告诉其说需要什么服各,其就问有没有性服务,对方告诉其说“快餐”要150元一次,意思就是做爱一次150元钱,全套服务嫖娼是200元每次。后来其就告诉对方说要“快餐”服务,并告诉所在的宾馆及问号码。大约过了10分钟后,其所在的“时代假日商务店”8505房间就有人来敲门,其开了门以后,就见有一个矮胖、年纪在50岁左右的女人带了一个20多岁的女子到房间门口。这个50多岁的女人指着穿黑色衣服的年轻女子问其满不满意,其看了一下这个年轻女子,觉得人长得还可以,于是就答应嫖娼这个女子了。于是其把150元钱嫖资交给那个50多少的女人,这个女人收了钱后就下楼了。其则把这个年轻女子带进房间并关好房门,这个女子到了房间后,其就自己进到卫生间洗澡,那个卖淫小姐则坐在床上等。其洗完澡后,刚准备钻到床上的被窝里和那个卖淫小姐拥抱,公安民警就进来将我们当场抓获了。(14)证人李亚楠的证言:2012年5月6日中午1点钟左右,其从云南老家来到田东县城,之前其听老乡说在田东县“穗丰宾馆”一楼的按摩部那里老板娘很有生意做,意思是卖淫生意很好。其自己就到“穗丰宾馆”一楼按摩部,见到一个50多岁留短头发的中年女子,这个女子说她就是“穗丰宾馆”按摩部的老板娘,其就把自己要到她这里做卖淫小姐的事情和老板娘说了,老板娘就告诉说她管吃住,不发工资,收入的多少要靠各自卖淫的多少而定,她还说她负责为我们联系嫖客,我们卖淫就行了。到了7日晚上9点多钟左右,老板娘和老板用他们的一辆BYD车牌号是桂L×××××的越野车把其拉到田东县城“时代假日商务酒店”门外,老板坐在车上,老板娘则把其带上该酒店5楼。到了8505号房门前,老板娘叫开房门,有一个30多岁左右的男子,开门出来,这个男子开门后,看了其一眼,和老板娘说就是要其了,意思是要嫖其了,于是那个男子交给老板娘150元钱嫖资。其就走进8505房间,之后老板娘就下楼了,其进到8505房间后,那个嫖客先进到卫生间洗澡,其则坐着床上等他。这个男子洗完澡出来后用手摸其的乳房,其连衣服都没有得脱,那个男子不到一分钟他的阴茎就硬起来了,其见状后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个避孕套打开包装盒,帮他把避孕套带在他的阴茎上,其刚准备脱衣服,公安民警就进来将我们当场抓获了。(15)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证人邓丽丽辨认出带卖淫小姐到其宾馆给入住的客人嫖娼的老板娘就是被告人邓美连。(16)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邓美连及同案人潘绍云辨认出在其店里做卖淫小姐的“圆圆”就是HaThiTin,“阿英”就是loThiChem,“阿星”就是CamThilan,“阿娜”就是QuangThiDung。(17)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证人“圆圆”即HaThiTin,“阿英”即loThiChem,“阿星”即CamThilan,“阿娜”即QuangThiDung四个人亦辨认出组织她们卖淫的老板和老板娘分别是同案人潘绍云和被告人邓美连。(18)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曹小刚、傅春雷辨认出带卖淫小姐来给其嫖娼并收钱的人就是被告人邓美连。(19)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证人李美花辨认出负责接送卖淫小姐的人就是同案人潘绍云和被告人邓美连。(20)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证人陆勇辨认出“穗丰宾馆”一楼按摩部的老板就是被告人邓美连和同案人潘绍云。(21)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证人李亚楠辨认出送其到田东县“时代假日酒店”卖淫的老板就是被告人邓美连和同案人潘绍云。(22)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证人廖洪辨认出带卖淫小姐给其嫖娼并收取嫖费的人就是被告人邓美连。(23)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证人黄红霞辨认出送卖淫小姐到其宾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老板就是被告人邓美连和潘绍云。(24)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证人吴四星辨认出“穗丰宾馆”一楼按摩部的老板就是被告人邓美连和同案人潘绍云。(25)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证人毛庆杰辨认出其所嫖娼的小姐的老板就是被告人邓美连。(26)田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邓美连曾因介绍卖淫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本案进行卖淫嫖娼的相关人员也被进行了行政处罚。(27)承包经营合同:证实了被告人邓美连的儿子潘方杰于2010年6月10日和田东县穗丰宾馆签订了承包该宾馆一楼经营酒吧的协议,承包期限为两年。(28)田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被告人邓美连用于联系卖淫的手机及部份嫖资已被依法扣押。(29)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邓美连被抓获的经过情况。(30)田东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涉案的非法入境的越南国籍卖淫女已被遣返出境。(3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邓美连的出生身份情况。(32)同案人潘绍云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9月份,其和老婆(邓美连)找到“穗丰宾馆”一楼租了个地方,然后联系宾馆、酒店,把卡片放到房间,然后再组织妇女卖淫。我们主要是把招嫖的电话发放到宾馆、酒店房间,有人打电话需要嫖娼服务,其就和老婆带卖淫小姐上门为嫖客服务。其只是负责印制卡片和负责接送卖淫小姐,至于接听电话、和嫖客谈嫖资、收嫖资等这些工作由其老婆来完成。在店里的卖淫小姐我们平时负责为她们免费提供吃住,不发工资,她们的收入要靠各人卖淫的多少而定,我们在田东县的各个宾馆、酒店都设置了名片床头卡,上面都写有我们的联系电话,为了方便嫖客联系,其老婆花钱买了4个手机号码,是不用身份证开户的那种手机卡,这几个手机号码分别是156××××2971、156××××2803、156××××2984、156××××2893。(33)被告人邓美连的供述和辩解:其在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穗丰宾馆”一楼经营一个按摩店。其店里的按摩小姐不会按摩,其主要是把招嫖的电话发放到宾馆、酒店房间,有人打电话需要嫖娼服务,其就带卖淫小姐上门为嫖客服务。其平时负责为她们免费提供吃住,不发工资,她们的收入要靠各人卖淫的多少而定。每次有嫖客打来电话要招小姐嫖时,都是其和嫖客在电话里进行讨价还价,谈好后,其才把卖淫小姐送到嫖客所住的宾馆酒店房间让嫖客看,如果嫖客看上带去的卖淫小姐后,其就让嫖客先把之前谈好的嫖资付给其,然后卖淫小姐才进房间和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这些卖淫小姐所得的嫖资一般都是其保存,遇到她们需要用钱或是要离开店里时,我才把她们应得的那部分钱付给她们。其和卖淫小姐规定好,每做爱一次价格是130元钱至150元钱不等,也就是我们行话里平时说的“快餐”,其收取30元钱至50元钱的好处费,其余归卖淫小姐所得;如果嫖客需要“全套”服务,嫖资就是200元钱每次,其从中收钱50元钱的好处费;如果嫖客提出要带出卖淫小姐到外面过夜,那就是每夜300元钱至350元钱不等,其则收取50元钱的好处费,其余归卖淫小姐所得。其在把卡片放到房间前和这些宾馆、酒店的老板说好是放卡片不给钱,每次卖淫小姐和住宿的旅客进行一次性交易成功后其就给店老板20元钱好处费,钱都是交到总台就行了。2012年7月9日晚上9点钟左右,其接到一个在“来来宾馆”住宿的男客人打来的电话,这个客人在电话里说要两个卖淫小姐带到宾馆301和302房间给他们嫖,而且说是要全套服务,其就带上“阿娜”、“圆圆”上宾馆的301号房和302号房间给客人嫖,其收了400元嫖资。其下楼到总台,把40元钱交给店老板。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美连目无国法,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美连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邓美连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美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66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二、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二部、杂牌手机二部予以收缴,赃款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农家成代理审判员 吴锡元人民陪审员 凌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向治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