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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商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陈玉朋与张盼、徐州市茂胜电动车制造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朋,张盼,徐州市茂胜电动车制造厂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商初字第0055号原告陈玉朋。被告张盼。被告徐州市茂胜电动车制造厂,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6组。法定代表人聂建忠,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朋诉被告张盼、徐州市茂胜电动车制造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朋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玉朋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解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