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商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陈玉朋与张盼、徐州市茂胜电动车制造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朋,张盼,徐州市茂胜电动车制造厂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商初字第0055号原告陈玉朋。被告张盼。被告徐州市茂胜电动车制造厂,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6组。法定代表人聂建忠,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朋诉被告张盼、徐州市茂胜电动车制造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朋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玉朋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解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