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六民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六民初字第344-1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董雅丽,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端,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85年生,汉族,郑州大学教师,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郭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本人系郑州大学正式职工,其户籍所在地是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伊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确系郑州大学正式职工,其户籍已于2010年11月转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此,伊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称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