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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与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02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张志惠,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戴勇,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志惠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999年12月25日,起诉人与黄德雄共同购买了位于肇庆市天宁北路商铺,并于2000年1月6日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分行借款11万元,该借款已经于2002年2月偿还清,并注销了房屋抵押登记。2004年5月28日,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了房地产权证给黄德雄及颁发了房地产权共有证给起诉人,起诉人与黄德雄共同共有肇庆市天宁北路商铺。2013年6月19日和2013年11月8日,起诉人两次到肇庆市档案局查询得知以上商铺已经登记为黄德雄个人所有,方式是:2009年6月1日起诉人与黄德雄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起诉人将商铺的二分之一卖给黄德雄,价格为5万元,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实际上,起诉人根本没有与黄德雄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有的过户资料全部是黄德雄伪造的。起诉人认为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致使登记错误,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给黄德雄的位于肇庆市天宁北路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及判令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颁发位于肇庆市天宁北路商铺的房地产权共有证给起诉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以其与黄德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对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给黄德雄的肇庆市天宁北路商铺的房地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的规定,起诉人应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志惠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覃卫平审 判 员  何海林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廖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