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3-12-20
案件名称
申诉人苏秀方与被申诉人老店乡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0294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秀方,男,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滑县老店乡卫生院。住所地:滑县老店乡老店集。申诉人苏秀方因与被申诉人老店乡卫生院劳动争议纠���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的(2009)安民立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秀方申诉称:申诉人于1995年12月被聘到被申诉人处从事拍片工作,到2007年3月,工作了12年之久,双方成立了劳动关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被申诉人必须安排申诉人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因此,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苏秀方与滑县老店乡卫生院的纠纷是否经过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苏秀方与滑县老店乡卫生院的纠纷,苏秀方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审裁定驳回苏秀方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苏秀方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秀方的申诉。审 判 长 :田伍莎代理审判员 :王赛光代理审判员 : 张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户文巧